冉姓族禁
以下六条,仅就其大者言之,皆断断不可有之事。如族中妇女,不幸夫故孀居,自宜以守节为贵。然此非可强自他人,惟既经改醮,即非本族之妇,古人所谓“出则与庙绝者”也。虽有子孙,谱中必削其名氏。续修之日,概不许刊入。其余亦概以族禁为准。至于乱宗一事,关系尤重。查《例》载:“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许择立远房为嗣。”又有“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之例。是立嗣,总以同宗为准。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有“杖六十、其子归宗”之律。吾族二百余年以来,尚末闻有此弊端,自当永远为法。如有螟蛉乞养、出自异姓者,虽不能绝其往来,而其名及所后子孙,则概不入谱。嗣后修谱时,务当严守勿易。倘徇情迁就,即属不肖子孙,必遭祖宗阴殛。慎之,志之。 第一,禁当差: 皂、快、壮各班,门子、禁、卒、捕投、仟作、皆统名之曰“隶”,例不准考,本族子孙不得充当。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第二,禁为匪: 盗必干诛,窃亦罹罪,诱拐等事,均犯科条,辱宗甚大。族中子孙,不得有犯。违者,预行逐出,屏勿齿,谱削其名。 第三,禁入会: 哥老、添弟等名,及江湖放飘、结盟、拈香,皆匪徒所为,显干法纪。族中子孙,不得听其引诱,致罹重咎。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第四,禁从教: 白莲、闻香、灯花等名目,屡奉严禁,皆系妖言,近年尤实繁有徒。或传自远方,或起自内地,总之不可学习、信从。族中子孙,惟宜守孔孟之规,勿为邪说所诱。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第五,禁出家: 释老之宗,流传虽久,而为僧、为道,则已弃父母,何论祖宗。族中子孙,不得甘于削发、易服。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第六,禁自贱: 优伶等诸乐户、生、旦、净、丑、末,均系下流,而娼妓更无论矣。族中子孙,宜世保清白,不得自甘下贱。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