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氏家族家规
家规
尊祖敬宗,和家睦族,毋致因利害义,有伤风化。
祠宇整修,春秋祭祀,毋致失期废弛,有违祖训。
各宗坟墓,山林界止,毋致缺祀失管,有被占据。
读书尚礼,交财尚义,毋致骄慢啬吝,有玷家声。
富勿自骄,贫勿自贱,毋致恃富疾病,有失大礼。
婚姻择配,朋友择交,毋致贪慕富豪,有辱宗亲。
周穷恤匮,济物利人,毋致悭吝不为,有乖礼体。
珍玩厅巧,丧家斧斤,毋致贪爱蓄藏,有遗后患。
冠婚讲礼,称家有无,毋致袭俗浮奢,有乖家礼。
房舍如式,服饰从俭,毋致僭侈繁华,有于例禁。
凡我族,如有不肖子孙玷辱祖宗,必须公同告庙出族,以全清白家风。然系万不得已之事,须郑重,慎经率。各开后:
大不孝者,出。如骂詈父母、夺产、养之类
大不悌者,出。如骂伯叔、殴辱兄嫂、凌虐弟侄之类
为盗贼者,出。
为奴仆者,出。
为优伶者,出。
为皂录者,出。
妻女淫乱不制者,出。
盗卖祭产者,出。
盗卖荫树坟石者,出。
以上十有犯者,族长传单通知合族会集,告于祖庙,吊齐各谱,削去名字,祠墓不得与祭。但须确有实据,众论佥同,方准出族。如其传影响,总宜容隐。所谓罪疑惟轻,以存厚道。凡有过失,另当酌其轻重,以示罚。
以下十条,不过仅举大略。教家之道,千条万绪,非言语文字能罄述。然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为父兄者不可不知,欲求好子孙,末有不自贤父兄培植而来者也。教子之方,莫要于读书。必能读书乃能明理,能明理始能成器,始能保家,至进取成名。登科、发甲,固视乎命运。然超琼所识科甲中人,其家三世读书而发始达者,十居八九;若先世目不识丁,而其身崛起田间,至登甲、乙榜者,百中仅一二焉。俗语所以胡“书读三世发“之言也。兹所定族规十条,皆幼时闻于吾祖、吾父,所以教吾兄弟者之言。即族祖南村公、族叔宇喧公平日所以教族人者,亦末尝不同。故纂而存之,刊之于谱,愿与族之子弟,世世共遵守之。或有遗漏及应添立规条,异日重重刻时,固可增入。
奉祖先
水源木本,理不可忘。但思身所自来,则由吾父而吾祖,一一追溯,虽十世、百世固不得以为远也。奉先思孝,古训昭垂,帝王且然,况大夫、士庶哉。吾家自远祖以来所立家规:凡先世考妣生日、忌辰,家中必当设祭之礼岁首、岁除、端午、中秋亦如之。新岁暨清明,必相率扫墓,古人所谓上冢也。各家无论老幼,必当亲诣墓前,行三叩首礼。虽大风雨雪,不得惮劳。此乡族所同,子孙宜永永循守。庶几因时感慕,不至忘春露、秋霜、之恩乎。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但有心知,亦可共明此理也。
孝父母
属毛离里,怀抱恩深;择傅延师,劬劳念切。苟或不孝,禽兽何别。但不孝匪一端,如《孟子》言,世俗所谓不孝者五,大略该之。而好货才防、私妻子,尤为乡俗通弊,不可不以为切戒。至于违犯教令,律有明条。凡子孙于父母及父母,骂者罪即绞决;殴则斩决;杀者凌迟处死。例禁森严,虽下愚亦当知畏。苟念生我、鞠我、抚我、育我之德,则服劳、致敬、就养,无方天性所流,自有不能已者,何至尚有忤逆哉。倘有不孝之子,合族须预为教戒,俾知悛改。庶免酿成枭 ,贻累族人。
和兄弟
长枕大被,天子且然;让枣推梨。昔人称美。但人家兄弟,当幼小时无不十分友爱。其后之不睦者,大抵因 妻子、争财产而已。抑或此贫彼富,有求莫应,若秦、越人之相视 。同气参商,半皆由此。夫一父之子,即非同胎共乳,有前后嫡庶之别,亦属一气所生。骨肉至亲,尚成嫌隙,子孙尤而效之,有不破家者乎?堂从兄弟,尚宜和睦,况在同气乎?族中宜互相教戒,共笃友于,则出入怡怡,家风不陨,亦同宗之光矣。
睦宗族
贵贵贤贤,义无偏诎亲亲长长,分有常伸.凡子姓之分支,皆祖宗之一脉.尊卑之分,轶然不淆.长幼之情,蔼然相浃。喜则相庆,忧则相吊。贫弱之一 ,富实者宜时周恤之。愚鲁之徒,贤智者 时教导之。总以相扶、相助为念。至干尊长,尤不得与卑幼戏谑,致为有识者所笑。此吾乡之陋俗,不可不切戒矣。
和乡邻
岁时款洽,谊笃比邻;患难扶持,世称会里。我先世以忠厚传家,凡属子孙,务必谦虚乐易,与人无争。不得恃血气以凌人,逞奸诈以滋事,徒害邻里,终累身家。若有不肖子弟,恃强恃诈,或倚仗族人之势,欺侮乡党者长辈亟戒责。尤宜念睦 任恤之风,实为古道,待人务从乎厚,处世毋涉乎骄。至于修桥、补路、拯溺、救饥、恤寡、 孤、劝善、教不能诸事,凡有益于桑梓者,量力行之。生长聚族之邦,其亦共有所赖也夫。
教子弟
子弟以读书明理上。为父兄者必延聘名师,慎择益友,俾得朝夕渐摩,学问有所成就。遇则掇科取第,不遇亦不不失为通人。光前裕后之图,计莫逾此。其有资质不能读,及力不能读者,则为农、为工、为商,即佣雇营生,亦属正业。总当责以勤俭,教以安分,令其学为好人,切不可任令游手好闲,习致败坏家声。至于富贵之家子弟,性质即 有琰刘,亦当以师为约束 ,切铁骄养溺爱,终受必家之富。所谓子孙虽愚,经书不可读也。
戒习染
习俗之坏人子弟,事不一端。其显者则嫖也、赌也、洒也、烟也、而近年尤有入会、结盟等恶习也。江湖无赖随处煽诱,年轻子弟每为所牵。轻则有玷行为,重则显干法纪,其祸不可胜言。 即 轻薄之行,狷利之语,戏谑、骂詈、欺诞 、狂佻,市井 恶少情形,为大雅所深鄙,亦 当引为切戒。至于干预词讼,习以为能,亦非立身之道,歇若不人公门之为愈乎。又隶卒贱役,例不准其子孙与考,凡族中子弟虽至贫困,应不准当差。违者黜之勿齿。
奖名节
忠臣孝子,代有表章;潜德幽光,岂容湮没.族中如有孝子、悌弟 、义夫、节妇,确有实迹 未经旌奖者,应由族人备录行状,会众覆实,联名举报,或请匾额,或请旌表。斯亦一族与有荣焉之事,不可不知。
慎婚嫁
玉洁冰清,固称佳偶;荆钗布裙,不失良姻。凡族姓为男配,为女择婚,必须清白之家,门户相当者,方许联姻。不得贪图财物,轻信冰人,不辨薰莸,苟且作合。万一误结朱陈,使日后儿女竟不齿于乡曲,深为可惜。嗣后,如有不分良贱,不论可否,与奴隶娼优等为姻者,合族公屏之,不复与齿。
急赋税
践土食毛,自应输赋;急公好义,岂许逋粮。况国家惟正之供,按季征收,如额而止,先后不免。何苦延挨观望,伺候公庭 ,自取鞭扑耶?凡吾族于本户地丁漕粮各项,须依期投纳。即近年筹饷捐输,亦朝廷万不得已之举,亦不可逾延拖欠。庶催科不扰,门户晏如,岂非乐事?至佃田耕种,亦宜早纳年租。荒歉求减,必须情理相商。族中宜交相劝导,谕以急公。此所谓国课早完,自得至于乐者也。
族禁六条
以下六条,仅就其大者言之,皆断断不可有之事.又如族中妇女,不幸夫故孀居,自宜以守节为贵.然此非可强自他人.惟既经改醮,即非本族之妇,古人所谓"出则与庙绝者"也.虽有子孙,谱中必削其名氏.续修之日,概不许刊入.其余亦概以 族禁 为准.至于乱宗一事,关系尤重.查<<>> 载,"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许择立远房为嗣".又有"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之例.是立嗣,总以同宗为准.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有"杖六十、其子归宗"之律.吾族二百余年以来,尚末闻有此弊端,自当永远为法.如有螟蛉乞养、出自异姓者,虽不能绝其往来,而其名及所后子孙,则概不入谱.嗣后修谱时,务当严守勿易.倘徇情迁就,即属不肖子孙,必遭祖宗阴殛.慎之,志之。
禁当差
皂、快、壮各班,门子、禁、卒、捕投、仟作、皆统名之曰“隶”,例不准考,本族子孙不得充当。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禁为匪
盗必干诛,窃亦罹罪,诱拐等事,均犯科条,辱宗甚大。族中子孙,不得有犯。违者,预行逐出,屏勿齿,谱削其名。
禁入会
哥老、添弟等名,及江湖放飘、结盟、拈香,皆匪徒所为,显干法纪。族中子孙,不得听其引诱,致罹重咎。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禁从教
白莲、闻香、灯花等名目,屡奉严禁,皆系妖言,近年尤实繁有徒。或传自远方,或起自内地,总之不可学习、信从。族中子孙,惟宜守孔孟之规,勿为邪说所诱。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禁出家
释老之宗,流传虽久,而为僧、为道,则已弃父母,何论祖宗。族中子孙,不得甘于削发、易服。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禁自贱
优伶等诸乐户、生、旦、净、丑、末,均系下流,而娼妓更无论矣。族中子孙,宜世保清白,不得自甘下贱。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