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杨氏宗祠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3年03月30日 | 阅读:4733次 | 来源:百姓通谱网 | 关键词: 杨氏宗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掘研究杨氏宗祠文化,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成立中华杨氏宗祠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ANG’S ANCESTRAL CULTURE RESEARCH,英文缩写为CYACR。

第二条本会是全球杨氏族人寻根问祖,从事世系源流和杨氏宗祠文化研究,纂修杨氏家谱,开展杨氏宗族文化交流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团体。根据业务需要,本会可在中国大陆相关省、市、自治区及境外设立分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有志于杨氏宗祠文化研究的人士,倡导贡献、协作、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开展杨氏宗祠文化研究活动,推进杨氏文化研究和家族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杨氏宗祠文化人才成长,宣传杨氏族人先进事迹,推广和介绍杨氏文化研究成果,并以此为敦亲睦族的平台,达到激励族人的目的。

第四条本会拥护中国***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杨氏文化研究和寻根联谊活动。

第五条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杨氏宗祠文化研究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

第六条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龙湾村,邮编2373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主要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杨氏宗祠文化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研究杨姓氏族发源、兴衰、繁衍、迁移和发展演变;

(二)开展课题研究,组织研究成果鉴定;

(三) 组织开展杨氏文化宣传和继续教育活动,开展杨氏宗祠文化研究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举办各类杨氏文化展览会、展示会等活动;

(四)组织编辑会刊,编篆华夏杨姓宗谱,出版杨氏宗祠文化书籍、期刊、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信息资料,创办杨氏宗祠文化研究网站;

(五)开展与境外杨氏文化研究团体个人的联系、交往活动;

(六)举荐人才, 表彰奖励在本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队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杨氏宗祠文化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有关组织、单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业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一)由本单位、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活动,有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研究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经常登录中华杨氏文化研究会网站;

(四)根据自身实际,撰写学术论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顾问和特邀会员: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本会顾问,也可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及热心本研究会工作的人士作为特邀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制度,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由理事长或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副会长由会长聘任,或由会长从理事中提名,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聘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为本会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研究会的工作计划;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文化研究部、拓展联络部、宣传教育部、财务部四个部,其具体职责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由本会会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二)具体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五)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或在杨氏家族有较大影响,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与协调能力,热心家族事业,正派公道;

(四)在本族、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或在杨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

(五)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超龄任职的,应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提议、理事会讨论同意,对杨姓知名人士、德高望重宗长或为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聘请其担任荣誉职务,或授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成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及各机构的成员不能再从事研究会相关工作时,由理事长视情况提出更换建议,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赞助;

(四)开展活动的收人;

(五)自有资金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上。

第四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本会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三条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财务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相关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方案,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修改议案后,在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会会徽、会员证由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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