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定石氏宗祠规条
山西平定石氏订立的《宗祠规条》,较之江浙、湖广等地的家法族规,反映了不少地方特点。在当地,宗族的首领被称作总管、经理人,而不是族长、宗子、房长等。由于宗族没有多少族产,族人在族中权利不多,义务倒不少。例如,族人生子,须带喜钱二百文,到祠堂去书名登记:到十二岁时.又须多少“布施”若干,才能将其名字录入宗谱。否则,就会受到加倍重罚。而有田产的族人,如借用宗祠名义收租、完粮等受到田产、钱项一概充公的重罚。这一规条也显示了当地一些风俗。如男孩出生后就应在颈上套把红绳锁,从而把他们“锁住”;此后每年要更换新锁,直到十二岁才可开锁等。
一、公举族中公正人一位,为祠中总管。其六股各举经理人一位。祠中有应办事件,经理人请总管并族人到祠商酌。总管有意见不到之处,许经理人拨正。倘经理人中有不公不法者,听总管申饬。另举本村经理人,距家就近诸事可以时常照料。外村经理人各有本业,不能常在,听其自便。如有事时居祠办理者,更为妥当。令看庙夫随便伺候,不得另为索讨酒资。
二、六股中每股举公正识字人一名,经理祠中诸务。一应当办之事,以及银钱帐薄,六人秉公商酌而行,不得怠惰推诿,不得存私利己。族中虽有尊长,更不得干预阻挠,沗越祠中之事。倘有挟私仇、私怨,捏造讹言,调唆经理人不合者,总管查明贵罚。
三、看庙夫雇用外姓人一名,每年拨出所施田地十五亩,令其自行耕种养赡,不得怠惰误事。倘有不能安分守己、多外务者,即行更换。毋得因循误事,录用族中人,瞻徇情面,不好措办也。
四、族中所施田产、房屋,每年春冬季,经理人随便察看。如有墙倒桩坏,以及芜草蔓坏者,不时修理,费用无多,倘任其枝蔓倒塌者,惟经理人是问。
五、祠中祭器并一切粗细家具,虽一砖一木,俱登帐簿,更不准外借,以防损坏。倘会场中有损坏物件者,责令当会会首赔补。如抗不赔者,指物倍罚。
六、坟中荫树,关系甚重。无论各股老坟新坟,倘有不成材子孙偷卖者,查明情由,请总管并族长到祠秉公责罚。如系外姓偷伐者,祠中经理人并各股家长查明,令其赔栽,将所伐之木归于宗祠使用。伐一株者,补栽十株,仍令祭坟陪礼。若不服理处,禀官究治。
七、修祠、刻谱有赢余之项,并日后有施款罚款,总管同经理人公商发交殷实商贾妥存,行利生息.以备每年分粮、补修,并年节、冬至等日供席之费。
八、族中或城、或乡有得子者,于三年内到冬至日来祠报喜,随带喜钱贰百文。经理人当即书名于子孙簿,答以红绳锁一挂。留来人馂余,将钱存储,以作日后续谱之用。其锁每年自行更换。俟至十二岁时,令其子来祠开锁,布施多寡随便,将名续于谱次。倘有生子三年不报者,日后查明加罚。
九、子孙得优拔岁贡,及乡会两试获售者,自行祠中悬匾一方,永为定程。有特恩者,亦许悬匾,为荣宗也。
十、经理人管理帐簿,每年赶清明节,将一年所用之项核算清晰,在帐后总清,请总管看过。另开一清单,贴于享堂门外左右。俾族人公开,以杜私弊。
十一、有公事聚商,总管传出知单。族人除有病及远出者不到外,有在家推诿不到者,罚。
十二、非关宗祠之事,族中遇有事故,不得假祠堂为公所,聚集多人,入祠噪嚷,以昭慎重。
十三、凡捐到田产房屋者,除登帐簿外,随时勒石存记,永禁典卖;并注明原分沙实粮银若于,红契几章。捐资者同。
十四、房屋、田地租赁者,无论同姓、异姓,房钱、田租每年不许短欠。如有短欠,即时更换经理人,不得随徇情面。
十五、国课早完,每年不许拖欠。
十六、族中有田产者,凡收租、完粮,及一切银钱放帐等事,均不得借用宗祠名目。违者,将田产、钱项一并归祠,永为祠中公产。
《山西平定石氏族谱》,别册,光绪十七年本,《宗祠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