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化明而万姓宁”

2013年06月23日 | 阅读:1055次 | 关键词:

  去年,黄某与25名村民来到当地镇政府“咨询”相关事宜。临至中午,众人来到该镇政府食堂就餐。不想,就是这每人不过7元的午饭给黄某带来牢狱之灾。一周后,镇派出所通知黄某前往并旋即送至县公安局。在那里,黄某被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其“带头将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饭菜,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云云。于是乎,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黄某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书言之凿凿,却让人目瞪口呆地无言以对。其背后,却是威杀气扑面而来。一如清代李渔哀叹,“呵风叱雨,何等威风”!只是威风之余,这样的缘由却让人跌破了眼镜。
  然而,这竟还不是最荒谬的,更不可思议的仍在继续发酵。在知悉黄某请求法院撤销这项行政处罚决定后,派出所称“如要对簿公堂,我们会积极应诉”。
  张口拘留,闭口应诉。只是直觉之下,不禁又是一阵冷汗,继而头皮发麻。
  过不几天,派出所又出来“辟谣”,黄某之所以被拘留却是因其非法上访。对民众诉求的表达,亚当·斯密这样告诫,“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便是上访,只要纳税人以正当方式合法表达诉求,公权力机关断无权力动辄以拘留相威胁,更不能私设名目恣意妄为。因噎废食,原本只应在愚人节出现的冷笑话,却又一次被现实撕破了盖头。只是类似的可怜解释,却不免引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质疑。
  闹剧的出炉,与其说是这些公权力机关处理民众诉求时的束手与无策,不如说是他们对法治的蒙昧与不屑。官民对立的不对称性,集中表现在前者掌控着强有力的公权力,而后者则往往处于被处置的被动局面。
  林语堂感慨道,“盖民权与官势,暗中成为正面冲突。百姓多享一种权利,则官僚剥夺一种自由。”公权力毫无规制的随心所欲,实则在一定程度上将民众推到了死角,陡然增加官民对立的不确定性,埋下日后冲突的导火线。公权力设立及存在的法理前提便是竭诚为民众服务,倘若失去了这个前提,其存在的必要性也要打个不小的问号了。
  有时麻木的不仅仅是公权力机关,如今官民冲突与对立愈演愈烈,君不见网络中一些对因公负伤官员的冷嘲热讽,甚至还有对因执行公务不幸牺牲官员的幸灾乐祸?
  个别执法者人性执法的力度与效度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与民众的迫切要求所相称。即便是最低的法律要求,亦可能与民众的普遍司法认知与感知相距甚远。在此情形之下,官民冲突乃至对立在一些地区的出现便看似无可避免。与提高民众守法意识相比,提高执法者的法治素养更是如箭在弦,急迫的不能再急迫了。
  历史有时是面无奈的镜子,许多曾带来惨痛的教训,却不幸仍在现实中低水平重复。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为代表的先秦法家,主张法、术、势,其中法即是“法制”,即以严刑峻法管治万民,力求有功者重赏、有过者重罚。在管仲看来,“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
  尽管法家思想家们在具体问题的看法上不尽相同,但对以“法”来管束臣民并强制要求无条件遵从的观点却是惊人的一致。然而,何为“过”?何为“暴”?是不是僭越雷池的言行一概为“过”或“暴”,而要对之横加重罚?
  物极必反,法家在秦皇暴政后日渐式微,汉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更是逐渐淡出历史。后世对法家兴亡评价中,尤以《汉书》最为犀利,“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 先王以明罚饬法 ,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史家这句话好毒,却似一语中的。看似快刀斩乱麻的肆意,又有多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妄称合法有据的拘留,却“无教化,去仁爱”,一面倒地成为网民耻笑的嘲讽对象。已经很难想象黄某被执行拘留那一刻的尴尬了。

  然而,这并非黄某本人的尴尬,却实实在在是法治的尴尬,尴尬得竟无处落脚。多年以后,当人们从故纸堆再翻出这样的荒唐事,或许将被演绎为“说来虽近荒唐,细玩颇有趣味”的折子戏。只是这“趣味”之中,却不无透漏出草根的辛酸无助与法治的无可奈何。
  古人诫曰,“放散日久,有似园中之鹿,急则冲突,缓之则定。”如今官民关系放散日久,亦如园中之鹿,急则冲突,继而对立,其缓解却要睿智的顶层设计。如何实现官民和谐是延续长治久安的重要度量。从人治到法治,自下而上的草根遵从之重要性自更不待言,而由上而下的教化仁爱亦是必不可少。一如《后汉书·种岱传》所明,“仁义兴则道德昌,道德昌则政化明,政化明而万姓宁。”由仁义兴而道德昌,由道德昌而政化明,由政化明而万姓宁,环环相扣,却是急不得的。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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