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文化下的法律教训

2014年10月23日 | 阅读:2459次 | 来源:百姓通谱网 | 关键词: 姓氏

111日这天,全国众多媒体都发布了新“百家姓”出炉这一消息。也在这一天,《报刊文摘》报道了一个与人的名字有关的罕见官司:因为名字录入一字之差导致救人机会丧失,被告被判赔。

这个官司的来历是这样的:一位女子离家出走入住酒店,两天后被发现在房间内自缢身亡;她曾与母亲通电话说:“妈妈,我现在要去死了,我要做个榜样,去拯救人类。”“死”的意向,表达得非常明确。她母亲忧心如焚,当即报案;可是,警方经过一番网上搜索,结果是上海市各酒店旅馆都没有这位客人的登记记录――她名叫黄羿。

黄羿自缢后,警方调查发现:事发当天,酒店按规定将住客信息输入了旅馆管理信息系统,但在输入过程中,错把“黄羿”的“羿”字输成“弈”字!正因为一字之差,使得黄羿父母没能及时找到女儿,丧失了救人的机会。他们遂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具有过错,应对黄羿的死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于是判决酒店赔偿原告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34585.90元。

这是生命的教训,亦是法律的教训,更是文化的教训。从被告所受的教训看,说起来是酒店服务员用“粗心”买来的教训,其实是服务员文化功底不够,“羿”“弈”音同形近,“羿”乃“后羿”,“弈”是下棋,前者稀见,后者普通,用熟悉的“弈”替代了不熟悉的“羿”,恐怕是个必然。从原告所受的教训看,用偏僻稀见的字眼给孩子取名字,实在不可取。“羿”字其实仅是“后羿”的“专用名”,除此没有什么别的意思;“后羿”这位善射的古代首领,到了神话里成为了“后羿射九日”的好汉,今人确实不宜拿他这个古稀名字用来取名。

中国的姓氏文化源远流长。最初的姓氏大多来源于动物,据说“苟”姓的前身就是“狗”姓。《百家姓》原是北宋初年钱塘(杭州)一书生所编撰的蒙学读物,将常见的姓氏编成四字一句的韵文,便于诵读记忆,流传深广;《百家姓》本来收集411个,经增补到504个,其中单姓444个、复姓60个。从这次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的调查研究看,2.96亿人口的调查数据当中,共有姓氏4100个,这哪里是“百家姓”,分明是“千家姓”了。位列前三位的李、王、张三大姓氏,尽管其总人口均不超过1亿人,当也是够多的。

同姓多了,重名的可能就大。年初在美国还发生了一位名叫爱德华・艾琳的4岁男孩因与恐怖分子同名而被拒绝上飞机的事,这位稚齿孩童因此说了句“名言”:我不要在名单上,我要去看外婆。不久前有报道说,中国有十大最俗的流行名字,乃“刘波、李刚、李海、张勇、王军、王勇、张伟、刘伟、王伟、李伟”是也,调查中的头号选手“刘波”,竟然有130万人同名同姓!由此可见,名字的获取,太俗与太偏这两极都应该努力避免。

语言文字与法律有着紧密的关联,“订金”与“定金”大大的不同,“还欠款1万”就有“已还”和“尚欠”的根本区别。文化是有很大的宽厚和包容的,法律却没有太多的温情与弹性,面对可能的人生事故和法律责任,从最基本的给孩子取名到姓名的电脑录入,从写欠条到起草法律文书,都需要“文化的谨慎”。

作者: 百姓通谱网 责任编辑:百姓通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