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卫:现阶段青少年性教育强调预防犯罪 不提保护权利

2013年06月06日 | 阅读:822次 | 关键词:

     儿童研究方面,我比较关注教育和性教育、儿童拐卖、暴力。今天老师讲了很多问题,我特别想集中讨论一下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因为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但因为大都发生在私人领域,比如家庭或者监护机构、学校机构的管教过程中,不被人们看作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暴力、打骂熟视无睹,打骂经常被看作是一个教育手段,实际上已经使对儿童的暴力变成自然化以及合法化,成年人在很多地方做出了榜样,比如暴力是有效解决问题的手段,暴力是男子气质,暴力是英雄气概,我们做出了这样的榜样。这样的榜样儿童会自然学习。我们的社会不应该是一个暴力的社会,成年人之间不施暴,不对儿童施暴,才有可能真正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才生活在安全的社会理。

  前面提到的嫖宿幼女案,真正媒体上不断暴露的案子很多人是运用权力,大部分是男性对女性,或者有权力者对没有权力者的一种暴力。家庭中还有一种比较重要的目睹监护人之间的暴力,我们叫“目睹家庭暴力”,我们也试图把这个写到家庭暴力防治法里。

  学校暴力,在儿童生活主要场所中,教师施行的躯体暴力(可能使用暴力手段作为一种惩罚),还有精神暴力,有一些语言去攻击他的父母智商不够怎么生出你这样的孩子。在学校当中比较严重的是以大欺小暴力、团伙暴力以及性别暴力。

  在社区中也青少年约会暴力等。工作场所也有一些暴力。我们调查了很多年,暴力到底有多少?大多数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都有受暴的经历,而且在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有更多的暴力。2008年我们对河北少管所的1000个孩子做过调研,一半的孩子遭受过父亲的徒手殴打,36%的孩子遭受器具的毒打,这都是非常厉害的暴力。我们把暴力展现在儿童面前,现在还来说他们犯罪了,他们现在不够好,但实际上这个社会已经交给了他们暴力。我们知道暴力的性质是施暴人在精神上控制弱者,这就变成一个很恐怖的社会,谁有权力、谁身体更强大谁就可以控制别人,这是暴力的本质区别,但实际上是对儿童人权的侵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分析了原因,在讨论暴力原因时发现直接的原因会考虑在日常生活中谁能够接触儿童,谁经常有可能对儿童施暴,为什么会施暴,他们与儿童的关系是什么,怎么样认识对儿童的暴力。在家长、学校以及社区的公众都施暴,这是直接原因。潜在原因是怎么样认识暴力,有没有投一些资源预防暴力,在儿童生活周围有没有一些机制或者有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定帮助他预防暴力,而且在施暴以后对他有没有解救。最普通的是,他遭受暴力以后有没有报告机制,我们在陕西、广东学校内建儿童报告的机制。所以从机制上、法律程序上对他没有好的保护。国家《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婚姻法》等都做过分析,都发现对预防是空白,对儿童的施救和补救都是空白,法律没有任何条款可以保护他们。这个我们做了很大的一个关于法律的分析。

  大多数法律禁止的形式提供的有关预防暴力侵害儿童的法律支持,针对施暴者的出发和良性集中于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较少提到精神暴力。国家层面法律关注重点是禁止和预防,对受害人的保护、康复,重新融入社会以及矫正的关注以及如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服务系统等方面的法律基本空白,我们缺少对国家和地方层面上的法律框架进行彻底审查以有效解决暴力问题,我们不重视,我们觉得这是自然的甚至是合法的,因为这是管教孩子。

  另外是教育制度。教育制度大家谈了很多,它不适应于全体学生。我们在调查时比较关注的是少数民族的学生,我们也少数民族的学生犯罪比较多。他们更早辍学,因为他们不适应于教育的教育。我们在藏区发现他小学三年级开始学汉语,而在整个过程中不适应于汉语。比如汉语课本有一个《司马光砸缸》的故事,他绕过假山。假山是谁的山?谁的知识来源是城市儿童?农村儿童从来没看过假山,看的都是真山,但这不是知识。好像真正的知识不承认真山是知识,就承认假山是知识。老师会说你没见过假山够笨的。看少数民族适应汉语教育体系中,遇到很多困难,也会看到什么人更多的会感到学习困难,因为学习困难而辍学,或者因为不适应而辍学。在这个过程中,你会看到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会形成一些所谓差生的弱势群体,这是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一个是传统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在传统文化里儿童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家人的私有财产,而私人领域不重视导致社会缺乏的私人领域中的儿童保护,这跟妇女保护是一样的。比如孩子不打不成器,不打不成才,而孩子不是这么看,因为你打他,说明你俩不是平等的,为什么你可以打他,同事犯错不打他,孩子犯错可以打?

  我的一个硕士专门做了一篇论文,性暴力报道经常强调的是女孩的童真以及男性长者的禽兽特征,没有当成儿童人权的问题来报道,没有提到相当的高度。我们也注意到在大众媒介中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暴力值得警惕,因为它是对暴力的一种再现,会让儿童觉得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会影响儿童的行为,但至于怎么影响需要我们观察。

  权力结构不平等是暴力发生的根本原因,就看谁更有权力,比如在家庭父母和孩子关系不平等,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不平等,在社区大孩子跟小孩子也是不平等的,有权力的人会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在劳动场所雇主和童工也不平等。当我们说反对针对儿童的暴力和青少年暴力,不是反对家长、教师、大孩子,而是反对强权关系,因为正是这种强权关系造成暴力的合法化和自然化。谈到暴力问题,我特别希望大家注意暴力,把它作为权利问题,作为儿童、青少年的人权问题,大众媒体报道时要注意采用这个概念。如果社会没有暴力,特别是没有针对儿童暴力后才会真正的保护儿童,才会在尊重儿童身体和心灵基础上保护,这种保护是对儿童最大的保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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