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郭氏宗亲总会章程

2013年03月29日 | 阅读:4781次 | 来源:百姓通谱网 | 关键词:

现拟发起成立中华郭氏宗亲总会,现发布章程征求意见稿,请各位宗亲参与讨论、修改。

929日,在陕西礼泉:壬辰年郭氏宗亲公祭大唐汾阳王郭子仪大典活动期间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郭氏宗亲总会》,英文名称为China's GUOhome Cla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G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地郭氏宗亲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关联姓氏宗亲、社会友人及郭氏宗亲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是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宗亲交流往来,以互敬互爱、互相尊重、团结互助、敦睦宗谊为要旨,反独促统,发掘郭氏文化,共谋宗亲福祉,同缔永恒亲谊。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参与主办或承办政府指定的相关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扩大中华郭氏宗亲总会的影响,在更大的范围内取得更多的友好人士的广泛支持与帮助;

(四)增进往来,增加了解,增强互动,促进中国和平统一事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强盛;

(五)建立健全中华郭氏宗亲总会机构组织,打造一个具有自身造血功能的全国性的郭氏宗亲组织机构,以便进一步统揽全局,统一指挥,统一步伐,从而增强中华郭氏宗亲总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得以延续下去,而且越办越好;

(六)以海内外联谊交流为平台,广泛联系海内外郭氏宗亲中具有影响力和办节能力、接待能力的宗亲组织和个人参与主办、承办宗亲大会活动,扩大中华郭氏宗亲总会在华人世界中的影响,奠定郭氏宗亲协会以及广大郭氏家族企业在华人世界中的独特地位;

(七)弘扬传统文化、传播交流经验,以全国各地的姓氏研究机构为基础,结合各地郭氏家族文史类研究专家,对郭氏家族文化进行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以明史记,以彰未来;

(八)联络宗谊,弘扬祖德,以爱祖、敬祖、耀祖之公心为宗旨,以保护古迹为出发点,积极支持、融入各地宗亲组织的修缮族谱,修盖祠堂等专项工作,在全国各地团结更多的宗亲参加中华郭氏宗亲总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九)广泛深入全国各地了解郭氏宗亲的需求,结合宗亲需求开展相应的招商引资和相关考察、交流活动,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求,真正起到为会员服务的作用;

(十)充分挖掘影视文化方面的黄金价值点,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适当组织部分资深人士进行影视剧本创作,并进行相关题材的影视剧的制作拍摄,扩大影响;

(十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在适当的时机筹备成立中华郭氏基金会,适时开展捐资助学、扶助贫弱、儿童认养、解决就业、敬老尊贤、建设乡里、修建祠堂、抵御自然灾害、帮助企业安度危机和难关等春风送暖行动;

(十二)收集整理郭氏家族具有影响力的宗亲代表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十三)建设中华郭氏网www.guohome.org和杂志,编印资料简报,加强信息交流;

(十四)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五)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家族企业提供各类咨询和服务;

(十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十七)举办相关的展会、活动;

(十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相关企业;

社会团体会员是指相关社会团体以及世界各地联络站、宗亲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郭氏宗亲和从事研究姓氏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七条 上述企业、团体和个人申请加入本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相关条件;

(二)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 自愿提出申请;

(四) 自愿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会活动。 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荣誉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参会退会自由。 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本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籍;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

(三) 批准、修改会章程; 

(四) 选举理事; 

(五)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

(六)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并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审议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上不包括特聘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

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本会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

(二) 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

(三) 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

(四) 政府资助; 

(五) 利息;

(六) 经营性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

(四) 投资性项目投资、经营费用;

(五) 本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本会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本会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本会主管登记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郭氏宗亲总会()

0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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