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姓宗法礼治三

2013年03月28日 | 阅读:920次 | 来源:百姓通谱网 | 关键词:

国家统治的基石

家长—族长—君主,中华传统国家结构其实只是家族统治的放大,而基层社会的家族宗法秩序实为国家统治的基石。其中“孝”是此宗法秩序之核心,祭祀祖先,谨事父母,下延后嗣,训教子孙,都是“孝”。有所谓汉代以“孝”治天下,将“孝廉”作为做人的根本,辟举为官的根据,并在家国一体的基础上,由孝自然延伸到对君主的忠。孙奇峰《孝友堂家训》精辟指出:“《论语》,孝弟为仁之本。《孟子》,尧舜之道,孝弟而已。……孝友之士,宜在朝廷,孝者所以事君也,为子不孝,断未有为臣忠者。”“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元气固结而家道隆昌,此不必卜之,气数也。父不父、子不子、兄不兄、弟不弟,人人凌竟,各怀所私,其家之败也,可立而待,亦不必卜之,气数也。”中国传统社会就靠这忠、孝二字支撑。

其时的国家法律也毫不含糊的维护着这家族宗法秩序。

首先是绝对维护家长的权威,严惩“不孝”的罪行。一般来讲,父母如果认为子女有犯奸、行窃、违抗教令等罪名,送官府惩处,而不会受到国法的追究。或者直接以不孝的罪名,送官府惩处,官府会不经审理,即判以重刑。从隋朝以后,不孝成为历朝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十恶”罪名之一,以保证子女对家长的绝对听命顺从。同样,官府也明确规定族长对族众违法的捆押扭送权,甚至默许或承认族长在一定情况下惩处、甚至处死族人的权利,而一些家法族规也会公然宣布族长有这样的权力,如前引《映雪堂孙氏续修族谱》“家法补略”中所谓“筑、溺两便”的条文。

其次是财产的支配权。家长既是一家之主,便有完全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包括其他成员的所得收入。历朝法律都有禁止子孙别籍异财,惩治分家析产和卑幼擅自私用财产的条款。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中载有一案,孙某以丧父,然有母在,黎某等唆使他瞒过母亲,将家中田业倚当给别家,得钱一百二十贯与黎某等私分。案发官府判曰:“孙某有母在,而私以田业倚当,亦合照瞒昧条,从杖一百。”黎某等依道律科断。

最为残酷的便是连坐法,直至族诛。国家为了有效的统治基层民众,钳制人民的一举一动,尤其是防止民众的造反,订有一系列连坐法条。这样迫使邻里族人之间相互监督,有的家法族规中也出现知情不报给予重罚和不许容留生人等规定。如《梁津孙氏家乘》家规中规定:“近房人知子侄等为窃盗,或容情护短,事发累众,玷辱家声体面着,族中共议一体重罚。或懦弱势孤不敢公言者,再议处置。”“来历不明、面生可疑之人不许容留。如有希图小利不顾大体者,责二十。”由于实行了相当缜密的控制和伺察族众行为的连坐首告制度,家族民众的任何一点微小的不轨行为,都很快被发现、制止和扼杀。这样建立起的家族内部防卫体系,可以起到国家专制政权无法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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