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河北保定乔氏兄弟获刑20年

2013年08月01日 | 阅读:1232次 | 来源:百姓通谱网 | 关键词:

     赵都市网保定电(通讯员张怡平、李宏、记者寇国莹、刘彬)9月21日,备受河北省保定市民关注的、保定市最大一起涉黑案一审宣判,乔氏兄弟(乔志良、乔志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40余名被告人也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的三个被告单位被处罚金。


  涉黑组织危害一方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8年以来,被告人乔志良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4年,逐渐形成了以乔志良为组织、领导者,以乔志强、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乔志良建立的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侨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侨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由乔志良负责侨升集团的全面管理,通过设置各职位对乔志强、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满智辉等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乔志良为了笼络该团伙成员,多次出面解决因维护组织利益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

  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逃税、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通过暴力手段有组织的进行多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导致多人重伤、轻伤或财产损失,并以威逼和赔偿的手段,使多名受害人不敢报案,致使部分案件成为隐案。形成了以保定市裕华路为中心,辐射市区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乔氏兄弟获刑20年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乔志良在该组织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乔志强、林可心、乔扬、李志平、孙莹莹、满智辉、刘永生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成员聚敛的全部财产和收益应当予以没收。

 保定市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多项房地产项目,大肆逃税,聚敛钱财;其投资的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以侨升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侨升大厦为依托,大肆进行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容留他人吸毒、逃税等犯罪活动。二公司聚敛的钱财成为该黑社会性组织维系、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为该组织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经济帮助。故二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收益及投资均应予以全部没收;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聚敛的全部财产、收益及投资均也应予以没收。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逃税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乔志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8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逃税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乔志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乔扬、林可心、孙莹莹、李志平、刘永生等39名 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杨保华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保定市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侨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犯逃税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700万元、 680万元、80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成员聚敛的全部财产及其收益予以没收;被告人乔志强、王迪、赵星、李景松、马立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乔志良、乔扬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余元。

  案情回放:

  开发房产

  为保证获取非法经济收入,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招揽了保定市金街拆迁、金苑小区、燕赵大酒店、金冠地产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指使公司会计和出纳以做内、外两套账簿的方式隐瞒公司的真实收入,逃避缴纳税款。为壮大其经济实力,在开发金街拆迁过程中,为了拆迁利益,乔志良指使刘永生等人多次对拆迁户寻衅滋事,将保定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刘某打至重伤。

  组织卖淫

  2005年,乔志良用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到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在侨升集团内开办了名为“红馆至尊会所”的娱乐场所,在该场所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取经济利益。

  偷逃税款

  保定市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在被告人乔志良的授意下,在被告人乔志强伙同杨宝华、李颖监督指使下,公司会计、出纳采取制作内外两套帐,隐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逃税款总计1300万余元。

  保定市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被告人乔志强授意下,保定市侨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被告人乔志良的授意下,采取同样手段,分别偷逃税款340万余元和39万余元。
 

作者: 百姓通谱网 责任编辑:百姓通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