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郡
长沙郡,最先设于秦朝,为直属朝廷管辖的三十六郡(一级行政区划)之一。其最高行政长官为郡守,并设有郡尉管军事,监御史掌监察。郡下设县,行政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下的县称县长),又设有县尉掌军事和治安,县远掌司法和税务。县以下设乡、亭、里等社会基层行政单位,有三老、亭长、里正等职,以禀承郡县的命令实施对社会的统治。
秦代的长沙郡,以今长沙地区为中心,涵盖了今湖南大部分地区,北起洞庭,南逾五岭,东邻鄱阳湖西岸和罗霄山脉,西接沅水流域。据明朝崇帧年间编《长沙府志》沿革记载,秦代长沙郡下设湘、罗、益阳、阴山、零陵、衡山、宋、桂阳等9县,这是古代湖南或长沙最早的一批县级行政区域,其范围包括了今岳阳、长沙、湘潭、株洲、益阳、衡阳、邵阳、娄底、郴州、零陵等部分或全部,以及鄂南、赣西北和广东的连县、广西的全州等地,面积几乎相当于今天整个的湖南省。其治所湘县即大致为今长沙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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