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华墅殷氏宗祠产权纠纷
华墅——宋南渡殷氏的发祥地,一个有着8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村,由于镇江新区“万顷良田”和“绿色社体家园”工程拆迁,从此从中国的版图上消失了。
与一般村庄不同的是,这个仅有1600多人的山村,却拥有三座祠堂,分别是八世祖德俊、德茂、德源三兄弟所建,即殷氏宗祠东、中、西三分祠。距今已有600多年历史了。
遗憾的是,由于以前未能申报成文物保护单位,拆迁中也和其他建筑一样,被夷为平地了。
其实,拆迁前,华墅殷氏文化学会成立不久,我们也曾为申报历史文物找过丁岗镇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但没有成功。既然保护不了它,我们便提出了“拆三合一,异地重建”的构想,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回应。我们又退而求其次之,要求将祠堂拆迁补偿款在平昌新城居民安置点购置公房,兼作祠堂使用,同样未获同意。
无奈,我们便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三年多来,我们分别走访了律师、法官、房管部门,又先后找了丁岗镇政府、新区管委会直至镇江市人民政府,也向新区法院和镇江市中院提起了诉讼和上诉。
政府的答复是:华墅殷氏宗祠为村集体所有。
法院的裁定是:本案属于落实政策范畴内的房产纠纷,应找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法院不予受理。
真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怎么办?中国这么大,又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共产党执政,我们不相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于是又到“市人大”、“政法委”去反映情况,请求伸张正义。确实,所到之处,同情者有之,支持的人也不少,目前正在协调之中。
我们主张华墅殷氏宗祠产权属于华墅殷氏族人的理由和依据是:
一、土改时的确权认定。祠堂和农村私有住宅一样,土改时国家对此都进行了确权登记。我们从丹阳市档案馆查到了东分祠的所有权登记证。产权人一栏并非华墅村集体,而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注明了由族人殷书民保管。
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
1、1953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地字(53)第199号文件《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寺庙等房地产的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祠堂是关系数千年人情风习,而且与老百姓有血肉关联的组织机构,应以不征用为原则,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一家、数家或一族的祖先祠堂,是人民私有财产,不得随便征用。遇到国家建设需要非征用不可的时候,必先征得所有者同意,并应按一般的私有房地产处理,给以相当代价。
2、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指出: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家,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3、1965年6月中共华东局《关于没收处理农村集镇地主多余房屋的原则和办法》第四条规定:属于地主阶级所有的公祠、公房,全部没收。但其中属于劳动人民所有用的部分不应没收,仍归劳动人民所有。
4、《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5、《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所有这些规定,无一不证明:族人的祠堂产权归族人共有,既不能收归国家所有,也不应该归村集体所有。
三、相同案例的法院判定。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于2006年曾受理了李椒良、李维聪等227人状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将李家祠堂收归国有的行政违法一案,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15日作出的温政信复查(2006)3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李家族人的祠堂也和华墅殷氏宗祠一样,建国后都被作为大队部、医务室、学校、商店使用过。所不同样的是:当地政府将它收归国有,而此地政府将它归为村集体所有。相同的案例,当地法院判决政府的行为违法,而我地法院则一推了之。真是不可思议!
四、举证原理推定。政府口口声声称华墅殷氏宗祠产权属村集体,却提供不了法律依据,也拿不出任何证据。属于证据缺失,由此可以推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华墅殷氏宗祠的产权性质是非常明晰的。那么,政府为什么死死抓住不放呢?笔者以为: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众所周知,祠堂不是华墅殷氏的专利,在中国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其它地方不说,单就镇江新区被拆迁的村庄中,就有过很多祠堂。如果认了华墅殷氏的帐,岂不引起连锁反应!大概这就是地方各级政府不肯认错或知错不改的隐情吧!
殷伟东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