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勋(1446—1516)字元勋,号东湖。天性聪颖,少年时学贯经史,名闻乡里。明成化五年(1469)中进士,初任工部主事。后调刑部,先后任员外郎、郎中,每次遇到疑难案件以及牵涉权贵者,尚书林聪皆委托他办理,判案决断,无不协服。如京城有一个叫季胜的人诱使其主人的儿子私铸钱币,而自己又暗中告发,结果主人的儿子被流放,财产则被季胜所吞没。此案有许多人知道有冤情,但没有人敢翻案。屠勋则将此案推翻重审,以原罪名惩办季胜,并将财产还给了其主人。弘治初,屠勋升任南京大理寺寺丞,后进少卿。上言“暑月疏决囚徒两京一体、五年一遣官录州郡狱”,针对当时刑政中存在的大量弊端提出自己的看法,他提出的建议后来成为法令。弘治七年(1494),擢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整饬蓟州诸郡边备,巡视顺天、永平诸路。其为巡抚,因京郊役重民贫,上疏请减轻劳役;因昌平县近皇陵,每年上供浩繁,上疏请停止牧马。其经略边备,合理调配驻军,使声势联络,从此外敌不敢轻犯。弘治十年(1497),迁刑部右侍郎,转左侍郎。当时外戚寿宁侯张鹤龄与河间百姓争夺田地引起诉讼,屠勋奉旨核勘,进言:“食禄之乡不言利,况母后诞毓之乡,而与小民争寸地,臣以为不可。”(明天启《平湖县志·人物》)明孝宗采纳了意见,终以田归民。正德三年(1508)进刑部尚书。时宦官刘瑾专权,六部中的许多官吏处理事情先向刘瑾汇报然后再上奏。屠勋坚决不从,认为:“若是,不惟三尺法可以喜怒高下,亦且无朝廷矣。”(同上)刘瑾怀恨在心。屠勋乃托病还乡,加太子太保致仕。内阁大学士靳贵在《屠太保神道碑》中写道:“出处君子之大节也,公致仕时,年未六十,而浩然请归,所谓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者,公盖有焉,不贤而能之乎?”(载《乍浦备志》)屠勋在家闲居近十年,于正德十一年(1516)冬病逝于家中。卒后赠太保,谥康僖。屠勋从政近四十载,无论是在刑部,还是在大理寺、都察院,这些部门大都与刑政相关,屠勋一秉公正,唯法是遵, “公惠在人,公名在史”(大学士杨一清所撰墓志中语)。
屠勋好学不倦,虽公务繁剧,仍手不释卷。善诗文,著有《东湖遗稿》12卷(又名《太和堂集》,《明史·艺文志》载入)。《檇李诗系》称:“康僖诗高凝整炼,不愧作手。然素无诗名,以功业掩也。”现援引其《题月渊堂》诗一首:“野人春暇说茅山,处处青林抱碧湾。城雉远分云缥缈,岩花不动鸟间关。五更风雨春将老,半日程途客未还。行爱葛洪丹井在,屐痕犹带鲜苔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