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平氏宗族文明考略(6)

2013年04月13日 | 阅读:571次 | 来源:百姓通谱网 | 关键词:

七、家族管理

上古时期,人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氏族社会。传说中的女娲便是母系氏族的首领;燧人氏、神农氏、有巢氏、黄帝、蚩尤等是父系氏族的首领。他们或以指导人们学会生存,或以武力保护氏族安全而被尊为氏族部落的领袖。

父系氏族后期,部落联盟的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后世国王的权力。随着王朝的形成,氏族社会的家长制逐渐演变成为宗法制度。到了商代,宗法制度更趋严密。王族的宗族长就是商王,多子族的宗族长称“子”,后世把宗族长称为“宗子”。我族谱牒记载的武子、献子等就是当时的“宗子”。《百虎通·宗族》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为宗人所尊”。

秦汉以后,宗法体系已不复存在。但宗法制度作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各个家庭内部体现尊卑有序、维护尊长特权,约束族人思想行为,以巩固统治程序的规范和办法;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顽强地表现,久盛不衰。一些宗族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方面的优势成为强宗大族。平氏家族在西汉时期就因嘉公、当公、晏公、峰公四世封侯拜相成为当时的豪门望族。

宗法制度废除以后,沿袭宗法制度的家族制度长期存在,由公众推举的族中的长老成为管理全族事务的一族最高首领,这就是族长。在封建时代,族长高踞于族众之上,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包括主持祭祀典礼、主管族产、对族人的教化和惩罚、处理族中各种纠纷、调停争端等诸权力。族长对族务管理的权力不仅是全族公议产生,而且得到国家行政的认可。凡族中变更族长及族长领导下的房长、户长,需报请当地府县衙门批准备案。因此族长对族人的奖惩、对族事的处理又代表着行政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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