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贤明:改革错了免责,关键是谁来评判
一项改革如果在一开始时就为社会所反对,强行推进终而失败,这种情况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动力,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能否释放改革红利,决定了我国能否真正走上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这些年改革环境看,我们需要改革宽松的氛围,需要有鼓励改革、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保障。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台的法规中,明确设定了改革免责条款。
最近即将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也明确了改革免责条款。
这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甚至有不少批评意见,担心免责条款会成为逃避责任、扭曲改革甚至改革倒退的护身符。
在笔者看来,免责不是目的,更好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改革成功率,才是目的。从释放改革动力出发,对一些改革失败不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是,“改革免责”的基础要尽快做实。为了避免改革免责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成为不改革、假改革甚至反改革的借口,需要在操作中有清晰而明确的前提。
这个前提就是:谁来决定某项制度是否应当改革?谁来监督改革进程,形成改革的监督-反馈机制?如果改革失败,谁有资格决定改革者是否免责?这三个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那么改革免责必然会引起争议。
而破解这三个问题的出路,就在于形成社会参与式的改革机制,让社会普罗大众、让所有的利益代言人(而不仅仅是部分利益集团代言人),都能够参与到改革的决策、监督、问责中。
例如,一项改革如果在一开始时就为社会所反对,强行推进终而失败,这种情况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再如,尽管某项改革决策得到社会的支持,但在操作层面缺乏公开透明的监督,社会意见与呼声很难进入到改革反馈系统中,由此导致的改革失败,也是需要追究责任的。简言之,谈改革免责,需要尽快构建参与式改革的平台和机制,使政策与体制改革进程公开、透明、有监督、有反馈。
改革是否免责,还需要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改革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在基本法律框架下,在部分地区与行业进行试点,积累经验,为具体法律的进一步修改提供借鉴。违反基本法律框架的改革,恐怕很难适用免责条款的。因此,改革免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免责,是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免责。
未来几年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改革面临很多未知的难题,也没有现成答案,一切都需要在试点中摸索、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说,出台“改革免责”条款的积极意义,怎么估计都不为过。但同时还要注意:在实践中也要高度重视改革免责条款的实施基础,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尽快构建社会参与改革的机制,全社会才会支持改革、积极监督改革、有效评估改革,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才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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