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卞氏宗亲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中华卞氏宗亲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卞氏宗亲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华卞氏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海内外卞氏宗亲公开、自愿、民主、平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本会恪守属地政府的法律,尊重各国与各地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文化强国;遵纪守法,奉献爱心,兴办公益,构建和谐;凝聚族心,传承忠孝,弘扬祖德,建立宗谊,服务宗亲,帮扶族人;提升卞氏家族整体文化内涵,推进文明,功德实效,造福社会。
第四条 本会总部设在中国香港,总办事处设在中国北京。本会下设“中华卞氏宗亲总会韩国分会”、“中华卞氏谱牒委员会”、“中华卞氏谱牒委员会秘书处”。并在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处。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担负的任务:
1、组织发掘、保护、整理卞氏文化遗产,修纂中华卞氏总谱与卞氏志,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
2、通过卞氏宗亲网等平台,深入开展卞氏先贤思想研讨,文化强族,文化强国,并以此作为敦亲睦族的平台,达到凝聚和激励族人的目的;
3、组织帮扶卞氏企业家投资兴业,助学济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4、举办纪念、祭祀卞氏先贤的活动,弘扬祖德文化,与时俱进,创新和丰富文化秩序内涵,提升宗亲整体文化核心竞争力。
5、赞助、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在条件成熟时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资料和图书等出版物;
6、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宗长、姓氏文化专家学者、对社会与本族有重大贡献者担任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其中受聘顾问不受姓氏限制;
7、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积极为宗亲做实事;
8、 其他本会宗旨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各省、市、自治区的卞氏组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按期交纳会费;
5、热心卞氏族事,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填写申请表;
2、填写入会申请书;
3、由一名会员介绍(中华卞氏宗亲会成立当天的创会会员除外),报秘书处备案;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由本会发入会通知,交纳会员费,年龄满60周岁(含)及以上的会员,可免交会费;
6、通过卞氏宗亲网、会刊或其他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卞氏文化研究与各类族事活动的权利;
3、有在本会刊物与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权利,有获得会刊的权利;
4、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对本会的事务管理、财经运作、公产保护、公益事业等活动,有批评与监督权;
6、有优先参加卞氏企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7、会员一半以上联名,有向理事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常务理事会应在接到10人联名书面提案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维护本会团结;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敬宗爱族;
3、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遵纪守法,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会员的奖惩
1、本会会员对社会或对卞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研究,颁发荣誉证书;
2、本会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者,经理事会通过,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
3、本会会员不交会费超过两年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4、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活动。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审批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3、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5、提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6、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历史、文化、法律、审计等顾问;
7、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大会职能,主持中华卞氏宗亲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或视频通讯方式召开。如确有必要,经半数以上理事联名申请可召开临时紧急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理事会通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为中华卞氏宗亲会的决策机构。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素质好,热心族事,正派公道;
2、有一定的领导、协调与驾驭能力;
3、在本族、本会中有较大影响,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企业的成功人士;
4、在本族、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
5、在文化、学术领域有一定威望或成果,或在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3-5人组成,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其他专题会议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以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当选。各项决议的通过亦同。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有义务向本会捐款,捐款数额不限;
3、海内外卞氏宗亲个人乐捐、其他卞氏团体支持、企业资助、社会各界赞助或捐赠;
4、本会企业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族人与社会乐捐,特别是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多作奉献。根据捐款数额,本会将其在刊、网、谱、碑上留名、留相、留事迹,使其留芳百世,荫及后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损坏和浪费公款公物,违者,依照法律法规与本会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追回财物、赔偿损失、通报全会。本会设立财会管理办法和规则,会计(须有会计证)管账,出纳(须有会计证)管钱。一切开支必经经手人、证明人、秘书长签字,理事长批准方可报销入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理事长变更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特殊原因需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政策办。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社会通用做法办。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16日在江苏江阴召开的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