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4年(明万历四十二年),两广总督张鸣岗檄令澳门葡萄牙人驱逐日本滞澳居民出海,并上疏明廷加强对澳门的管制,获得批准。于是明廷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调千人戍守。当时执行驱逐居澳日人出海命令的是海道副使俞安性。俞安性在驱逐居澳日人之后,又对澳门葡萄牙人约法五章,而且勒石永禁。
第一、禁畜养倭奴。凡新旧澳商,敢有仍前畜养倭奴,顺搭洋船贸易者,许当年历事之人前报严拿,处以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
第二、禁买人口。凡新旧夷商,不许收买唐人子女,倘有故违,举觉而占吝不法者,按名究追,仍治以罪。
第三、禁兵船编饷。凡番船至澳,许即进港,听候丈抽。如有漂泊大调环、马骝洲等处外洋,即系奸刁,定将本船人货焚戮。
第四、禁接买私货。凡夷趁买货物,俱赴省城,公卖输饷。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夷,执送提调司报道;将所获之货,尽行给赏首报者,船器没官。敢有违禁接买,一并究治。
第五、禁擅自兴作。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坏烂,准照旧式修葺。此后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兴一土一木,定行拆毁焚烧,仍加重罪。